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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来源: 2024-03-09


第一条  为推动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应全覆盖摸排党员情况,建立相应党员名册。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本组织的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中有党员的,原则上应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本组织党组织应加强党组织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将优秀党员纳入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四条  本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党组织应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或建议,本组织要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组织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六条  本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本组织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条  本组织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本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积极落实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突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引领,建立依法自治、按照章程运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党组织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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