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应全覆盖摸排党员情况,建立相应党员名册。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本组织的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中有党员的,原则上应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本组织党组织应加强党组织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将优秀党员纳入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四条 本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党组织应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或建议,本组织要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组织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六条 本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本组织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条 本组织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本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积极落实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突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引领,建立依法自治、按照章程运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党组织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