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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制度

来源: 2024-03-09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的选举工作,保障本组织成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登记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组织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的人选,由理事会(如选举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者、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达70个及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本组织可视情况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

第五条  本组织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选举有效)。届中调整或增补的理事总数,应不超过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有效。行业协会商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有效。如果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则不用参加选举)。

第八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填写选票,会员或会员代表或理事应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符号栏内标注同意划“√”、 不同意划“×”、弃权划“○”。不划或多划均视为无效票。

第十条  选举之前,应向大会报告参会人数情况。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无法辨认选票为废票。每位会员或会员代表或理事只能填写一张选票。

第十二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3名,计票人3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选票由本组织统一印制,并加盖本组织公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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