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组织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组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组织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本组织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本组织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本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所表决的决议方具备效力;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组织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八条本组织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会员(代表)本人。
第九条本组织理事会及秘书处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参会会员(代表)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议决。
未经理事会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
第十条本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在15日内制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组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时,会费标准(含个人和单位会员)设置不超过四个档次。会费应用于直接服务会员的有关事务,不得挪用或变相用于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