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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来源:秘书处 2022-08-23

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各部门:

规范本团体财务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团体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财务管理工作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务管理工作条例》


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

2019年1月12日


附:

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

财务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团体各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本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厉行节约,依法、合理筹集、管理、使用资金。

  (二)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建立健全本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本团体资金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四)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杜绝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 本团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业财会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 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和技能资格,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得兼任。

  第七条 本团体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本团体或分支机构合并、分立的,须办理资产的盘查、移交事项。本团体或分支机构撤销、注销的,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资金应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 本团体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团体(含分支机构)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本团体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会计核算使用,不得核算与本组织无关的财务,或为其他个人、单位、组织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第十二条 专委会、分会等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当将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本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本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内部独立核算的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本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本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按其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本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五条 本团体以及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账户统一核算。

  任何个人或单位、组织不得从社会团体会费中收取回扣。

  第十六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本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与捐赠人、资助人签订捐赠、资助协议,根据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向捐赠人、资助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本团体授权可以代表本团体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应报有外事权力的有关部门审批,而且不得附带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条件。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情况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服务内容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收费标准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公开;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本团体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

  本团体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支出费用可分为业务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费用:是指本团体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团体为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团体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等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本团体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本团体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制宣传资料费等,争取捐赠资产有关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本团体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以上费用的其他费用。包括银行费用、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本团体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本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遵循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属国家财政安排给本团体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专项经费,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属国家财政补助(贴)给本团体作为业务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开支应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或虚假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逐步建立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团体兼职期间,其薪酬问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开支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核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应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添置固定资产,应及时列入固定资产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对外投资,应当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本团体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现金管理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本团体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要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银行票据及普通收据等。

  本团体依法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本团体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应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并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四川省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收据。

  本团体接受捐赠必须用于公益事业,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本团体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应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应确定专人管理票据,明确票据领用、保管、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门记录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应加强对票据的开具管理,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收据联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管理制度。

  本团体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团体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和理事、监事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财务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由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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