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校外艺术教育行业自律公约(2020年修订)
《四川校外艺术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加强党建工作。自觉完善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党员教员带头示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折不扣贯彻中央精神,坚决支持四川落实全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会的要求。
第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校外文化艺术教育,具有合法办学资质。不违规设立教学点或者分校,自觉规范招生行为,拒绝以招生入学名义招揽培训学员。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不夸大宣传、不虚假承诺、不捆绑诱导、不隐瞒欺诈学员及家长。
第三条 依法合理确定和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公平、公开、公道的收、退费办法,实行收退费备案和公示制度。与学员及家长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诚信经营,自觉规范收费、退费行为,拒绝超标准或超范围收费,坚持一次性收费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依法聘用教员。拒绝聘用“黑外教”及其他无合格资质的教职员工,不聘用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校外培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五条 规范培训活动。努力提升教员素质,尊重学员成长规律,促进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不“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决不组织各类小考、“占坑”考等违规考试及竞赛。
第六条 强化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疫情预防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健康卫生标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 公平友好竞争。珍惜共同发展机会,加强业内交流合作,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树立四川教育培训良好形象,维护培训行业声誉,携手守护教育生态。
第八条 坚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坦诚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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