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员行为公约(2019年发布)
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员行为公约
1、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会员不得实施或帮助实施任何突破人类道德底线的行为、故意的重大违法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虐待、残酷、反社会、反人类的行为;
(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3)其他突破人类道德底线的、故意重大违法或故意犯罪行为。
2、联合会会员不得实施有损联合会、联合会会员或联合会形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故意毁坏联合会公物、设施及联合会领域内的他人财物;
(2)故意伤害联合会会员或联合会领域内的其他人员;
(3)侮辱、排挤或骚扰联合会会员或联合会领域内的其他人员;
(4)主动挑起与联合会场地出租方的冲突,或对冲突升级负有主要责任;
(5)在联合会参与的活动中,主动挑起与其他组织者、参与者的冲突,或对冲突升级负有主要责任;
(6)以联合会名义、联合会会员身份或显露联合会标志在线上线下招摇撞骗、惹是生非;
(7)在可能招致负面宣传和报道的场合下佩戴或显露联合会标志;
(8)其他有损联合会、联合会会员或联合会形象的行为。
3、联合会会员不得实施有损圈子生态或风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欺负,或恶劣对待联合会新人;
(2)主动发起圈内造谣、互喷;
(3)滥用武力或威胁解决日常矛盾;
(4)以习得的技术寻衅滋事或进行故意违法犯罪;
(5)在不恰当的场合炫耀艺术、技能,产生招致负面评价的风险;
(6)其他有损文艺圈子生态或风评的行为。
4、违反公约规定的,应当视情节承担如下责任:
(1)按原价赔偿受损财物;
(2)承担一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合理额外开支;
(3)在联合会指定的渠道以指定方式被公示或/并进行公开道歉;
(4)在联合会指定期限内禁止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5)根据《会员条例》从会员名册中除名并以剩余会费作为违约赔偿;
(6)在承担上述责任的同时,承担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责任。
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
201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