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办法
四川省作家协会
关于《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团会员单位:
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工作已经启动,现将《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作家协会
2015年6月3日
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
评 奖 办 法
(2015年5月28日四川省作家协会七届主席团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鼓励四川少数民族作家创作优秀文学作品,推动四川文学事业大发展大繁荣,遵照“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为四川省省级文学奖项及其评奖规则的要求,特就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工作制定此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努力反映民族地区的时代风貌,思想性和艺术性尽可能完美地统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少而精的评选原则,保证质量,体现导向性和权威性。
二、奖项设置
1、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设奖作品总数13件,其中藏文作品2件、彝文作品2件、汉文作品9件。
2、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设荣誉奖,表彰一直在少数民族地区生活、工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文学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创作成就突出的汉族作家。荣誉奖表彰3人。
3、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委员会根据当届申报作品情况,对获奖作品数量分配进行适度平衡与调整。
4、本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奖金为每件2万元,荣誉奖每人2万元。
三、评奖范围
1.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凡四川省内少数民族作者,或在川内工作一年以上的省外籍少数民族作者,用民族母语或汉语创作的文学作品,由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和网站首次发表或出版,均可申报参评。
2. 参评作品不分成书和单篇。单篇以首发报刊作品参评,不接受文集收录的作品。
3.每个作者只能申报一件作品。
4.省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和川内出版社为推荐作品单位,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作品原则上不超过2件(甘孜、阿坝、凉山州各不超过10件,绵阳、乐山、雅安、攀枝花市各不超过4件);川内各出版社推荐作品原则上不超过3件。各团体会员单位和出版社推荐作品原则上不重复。非团体会员单位的作者和省直单位的作者向省作协创联部申报作品,省作协创联部推荐作品原则上不超过20件。
5、已获中国作协主办的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的作品,授予“‘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特别荣誉奖”称号,不再参加本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
四、评奖标准
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鼓励少数民族母语文学创作,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对于深刻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各民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新生活和新变化、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作品,以及展示四川重大社会进步、讲述“四川故事”的作品,尤应予以关注。
五、评奖机构
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工作,由四川省作家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1.设立评奖委员会。设立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负责本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
2.设立专家评审组。设立藏文、彝文、汉文3个专家评审组,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3或5人,负责对初选推荐作品进行评审。
3.设立初评小组。各市(州)作协、行业团体会员单位和出版社,组建3或5人组成的初评小组,负责对申报作品进行初评与筛选。省直单位作者和非会员单位作者申报作品,由省作协创联部组织专家形成初评小组进行初评与筛选。
4.设立评奖办公室。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办公室设在四川省作家协会创作研究室,负责组织、协调评奖活动的具体业务工作。
5.设立纪检监察组。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纪检监察组严格执行评奖纪律,负责评奖工作各个环节的纪律监察工作,确保整个评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评选程序
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按照作品征集、专家评审、终审和审定的程序进行,不接受个人直接向专家评审组和评奖委员会申报作品。
1、作品征集与初评。评奖委员会发布评奖通知,市、州作协(文联)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作者申报参评作品,并进行初评推荐。省直单位的作品由省作协创联部负责征集与初评推荐。用民族母语创作的作品,除报送原文作品外,附上汉译内容简介。每位申报者限送1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10份原件。
参评荣誉奖的候选人,由各地文联、作协或文化部门报送2000字以上的推荐材料。
2、专家评审。评奖办公室将初评推荐作品分别汇总分类后,提交各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评审组对初选推荐作品进行审读、评选,以无计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该门类的获奖作品,并按得票多少为序送交评奖委员会终评。
3、终评。评奖委员会对各专家评审组提交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查认定,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确定本届获奖作品篇目和荣誉奖个人名单。
4、审定与公示。评奖委员会终评结果经省作协主席办公会确认后进行公示,上报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审定。
七、评奖纪律
1.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机构组成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奖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其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以取消。
2.评奖机构组成人员如有作品参评,或系参评作品的编辑、参评作品所属的文库或丛书的主编、参评作者的亲属、参评作品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回避。相关人员可选择退出评奖机构,或作品退出评选。
3.为开展工作和鼓励更多作者创作热情,本届省作协主席、驻会副主席的作品不参与评奖。
八、时间安排
1.2015年6月1日,第八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工作正式启动。
2.2015年8月15日前,初评工作结束。各初评小组将申报表和作品原件(一式7份)报送评奖办公室。
3.2015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各专家评审组完成评选,将入选作品送交评奖办公室。
4.2015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评奖委员会评审、四川省作协主席办公会议确认获奖作品;在《作家文汇》报和四川作家网上公示;上报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审定。
5.2015年12月,举行颁奖仪式。
九、本办法有未尽事项,由第八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评奖委员会补充完善,由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第六届“四川少数民族文学优秀作品奖”申报表(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