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文化厅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10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爱岗敬业、服务人民,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振奋精神、鼓舞士气,激励全国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文化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文化厅(不含本级)的内设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等;市(州)级、县(区)级文化局(含本级)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等;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2.“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文化系统的在职工作人员。已获得“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
(二)评选推荐名额
此次国家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8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15名。各市(州)可推荐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 1名,成都市可各推荐2个(名);省文化厅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中可推荐2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4名“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各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
2.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规范。
3.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体制改革等某一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4.准确把握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做出突出贡献。
5.近5年来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养较高,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工作作风优良、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清正廉洁、甘于奉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化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做出突出贡献。
4.热爱文化工作,投身文化事业,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体制改革等某一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从事文化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其中,拟推荐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需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推荐公平。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对照评选推荐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要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评选推荐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抽查,确保所有候选对象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地区、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州)、各单位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初审材料请于2014年6月6日之前报送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包括:各市(州)、文化厅直属各单位评选推荐机构的评选推荐报告(包括本地区或本单位初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等);《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个人的从事文化工作5年以上及近5年来年度考核等次原始佐证资料;推荐对象主要事迹,事迹材料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主要事迹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并反馈到相关市(州)、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通过后,将公示结果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于6月15日前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根据初审情况,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家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
对确定正式推荐的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4);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5)。
2.对确定正式向国家推荐的拟表彰对象,请相关市(州)、单位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3)、《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4)、《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参照初审时事迹材料要求填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反映本单位工作不同内容的6寸彩色照片4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并在推荐审批表上粘贴,同时附反映工作内容的5寸彩色照片1张。
相关评选推荐机构在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一份内容详实、符合实际、有说服力的经验交流材料。
3.上述材料纸质版均用A4纸上报,一式5份。所有上报材料(包括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并请注明单位、姓名。所用表格可到四川省文化厅门户网站的“人才队伍”中下载,网址为:http://www.sccnt.gov.cn/
四、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联合成立“四川省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文化局、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各市(州)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在报送初审材料时一并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宋俊武 卢廷俊
联系电话:(028)86637860 86645890
传真号码:(028)86645890
电子邮箱:757489856@qq.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9号
邮政编码:610015
附件:
1.四川省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附件: 通知及附件.doc